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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杭州市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否可为?是否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要求按照实有房屋面积安置?

,您好,我是杭州滨江浦沿的拆迁户,有一问题需咨询,拆迁房为集体土地征收(整村搬迁),房屋有证面积约为280平方,现住房内户口只有老人两个,其独生女儿的户口已于1995年牵至上海,现在拆迁办只肯按照两个人的户口安置,两人共为100平方,但我认为其女儿(40岁),为独生子女,且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证为国家发给父母的,按照杭州市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有独生子女证的即可以多安置一人,且无其它条件限制,所以我认为可以多安置一人份,至少安置150平方,是否可为?另像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要求按照实有房屋面积安置?期盼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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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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