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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房管所不予办理产权人变更手续

您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被告于2003年偷偷将我的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后被我发现后起诉至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我,虽然如此,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因为是房改房,我并没有产权证,手中只有法院的判决书,多次找到房管所,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因为法院判决书只判决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并未强调产权证如何办理,所以房管所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呢?房管所是否有违法行为呢?谢谢!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我的房屋产权证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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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热心网友

    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有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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