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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居民户口,拆迁土地和房屋补偿有我哥哥的份额吗?我是否在法律上占有主动权?

我丈夫是居民户口,我和儿子是农业户,在娘家分有土地30年不变,后孩子上学,把我们娘俩户口迁出入住夫家,我哥是居民户口,在我不知情况下,在我父母和我儿子的土地上盖有房屋10间,事后他告诉我的,并说房屋补偿没有我的份额,只是给我土地补偿,我父母与去世,我想问,拆迁土地和房屋补偿有我哥哥的份额吗?我是否在法律上占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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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参考同地段、同条件、同面积等情况下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来判断。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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