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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冯律师 现在有一个情况需向您咨.

你好冯律师 现在有一个情况需向您咨询,情况如下:有一次夫妇生有两女儿,现这对夫妇已经不在人世,这两个女儿已嫁出外县,户口也迁随丈夫地址,但该户原来在该屯住时分有的田地现给其亲戚管理经营,现在该村民委要重建新的村公所办公楼,想用该户的 “田” 跟本屯的张三“耕作地”交换,张三经营该户的“田“,张三的“耕作地””作为该村公所办公楼的地皮,而该户的“田”没有得到补偿也就是说现在该户户口没有在本屯,把其耕作地归为集体使用。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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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外嫁女依法享有该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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