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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买了乙一所房屋,经证明人丙做了证明,且有书面证明,想把房子要回来,甲不同意。

09年4月份,甲买了乙一所房屋,经证明人丙做了证明,且有书面证明,三人都签了字;并且,乙还把该房屋的房产证给了甲(至今还未过户),甲已经将买房子的钱给了乙。现乙反悔,不想卖房子了,想把房子要回来,甲不同意。两家起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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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于房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仍然属于甲所有。但是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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