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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

2014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从被告手中租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三湘小区大门右侧的一间门面,从事零食生意。由于原告初次创业,对门面租赁没有经验。当初与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时,了解到被告在此门面经营羽绒服多年,因此只是口头询问了被告,是否拥有该门面的出租权,得到被告的肯定答复,但被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原告后来的经营过程中,门面隔壁的老板谢先生多次向原告声明,原告目前所经营的门面是被告从谢先生处租赁下来的,且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被告对此门面没有转让、转租权,如果原告是从被告手中租得此门面,那么谢先生将视为无效,并有权收回门面的使用权。至此,原告才了解到,被告一直是向谢先生谎称此时是与原告合伙经营此门面,并不是将门面出租给原告。了解此情况后,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对原告隐瞒了相关事实而谋利,已构成商业欺诈。从诚实经营的角度出发,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返还所有押金,但都遭到被告拒绝。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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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7 热心网友

    您好,被告涉及违约,您属于次承租人,承租人把房屋租赁给次承租人的,需要征求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出租有权收回房屋。因此给次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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