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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是否该房屋又变成承租性质的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两年该如何处理呢?是否该房屋又变成承租性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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