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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公司可以在厦门购买写字楼并出租吗?[厦门]

依据2006年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匯局联合发佈的《关於规范房地產市场外资準入和管理的意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準从事经营房地產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此外根据厦门市《建房〔2010〕186号》关於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註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以上条款,有两个疑问,恳请帮忙确认: 1、在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公司(例如:香港公司),可以使用境外资金或境内资金,在厦门购买写字楼吗?购买后,写字楼產权证上的权利人能否属为境外公司名称?是否只允许购买一套写字楼(仅一本產权证)? 2、购买后,归属於境外公司產权的写字楼,除部分面积自用外,能否对外出租并按月收取租金(比如:外租给无业务关联的、合法注册的、办公地点在厦门的境内或境外公司)? 急盼回復,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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