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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协调裁决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诉讼的[重庆]

近年来,重庆审判机关对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纠纷都把协调裁决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争议的,必须首先选择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对协调不服的还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进入诉讼渠道,而且最终的诉讼被告还都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由此一来,当事人的争议往往要经过三个机关的处理,才进入诉讼程序。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严重背离了效率原则。同时,每个案件都把重庆市人民政府推向被告席,对市政府的权威也是极大损害。法律上是否把协调裁决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1、根据立法法,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里所称的法律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重庆的审判实践称:必须进行协调裁决才能提起诉讼,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诉讼制度,依据的是《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但其效力层级,其中是一个行政法规、另两个是政府规章,不属于立法法确定的狭义上的法律,因此《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不能将协调裁决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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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您在市长公开信箱提出的建议意见收悉。 我局积极履职尽责,作为我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具体承办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以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指导各区县按照“重在协调”原则,做好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处置有关工作,积极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与纠纷。您提出的建议主要为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实务中的有关问题,您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意见。 感谢您对国土房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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