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其他 > 上海法律纠纷 > 房屋纠纷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有贷款,虽然找了垫资公司,但是垫资公司要买方也就是乙方的贷款批件,由于乙方到现在还没办完,所以还没

房屋纠纷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有贷款,虽然找了垫资公司,但是垫资公司要买方也就是乙方的贷款批件,由于乙方到现在还没办完,所以还没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有贷款,虽然找了垫资公司,但是垫资公司要买方也就是乙方的贷款批件,由于乙方到现在还没办完,所以还没清贷,现在甲方不想将房屋在卖给乙方了,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然就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实际房款的5%,如果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要由违约方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方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以及因房屋涨价带来的损失,乙方说损失就是原来出售的房价和现在的房价的差额,如果差额为18万,难道还要赔偿18万吗?请问这种赔偿损失是否合理,如果不履行,甲方又该如何赔偿乙方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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