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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逾期办理纠纷的诉讼时效

我于是06年2月22日购一商品房并收房,合同约定开发商07年2月28日前交房产证,房产证发放时我应付14000元购房尾款.另有补充协议约定,若房产证逾期发放,则每月计罚金1000元,超过六个月的,每月计罚金2500元,在购房尾款中扣.实际上,房产证于2010年1月办好,逾期35个月.我于2010年4月提起诉讼,索要房产证.开发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罚金无须支付,应收购房尾款14000元. 我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驳对方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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