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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界定事实拥有实际产权人的权益

你好,我现在有一个关于物权的法律纠纷,请各位资深律师提供建议: 我和被告合作经营公司,以公司经营收益购买了写字楼,因我个人名下贷款金额较多,而与我合作的被告名下贷款很少,所以开发商和银行建议以被告个人名义向开发商购买写字楼,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买到写字楼,被告口头先向我承诺保证尽管房产登记是以被告一个人的名义,但实际上我和他是各自拥有50%对该写字楼的产权,我用我私人银行卡,私人信用卡,香港银行转账支付了购买写字楼的首期款RMB800万,从2006年12月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被告按月向按揭银行交纳的款项都是我转账给他的。如今他背信弃义,想独吞该写字楼,并用物权法来说,这房子以他的名义登记,他就是100%的产权人,请问这个贪婪,无耻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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