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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我于三年前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子卖给了一个城市人,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现在我手中也没有房产证。现在对方把我告了,起诉状摘录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我)与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2、如果被告不愿或不能提供合法、齐全的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而致原告无法过户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财产。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1年3月6日(合同中签约日期是2000年3月6日,系笔误,因其时被告拆迁分配的房子尚未建成。原告注)购买被告沿街门面房一套,价格十贰万元整,因原告与被告是亲戚,所以未请中间人,签了一份简单合同(附一)。当时口头有协议,以后办理房地产权证。至去年春天,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办理房产过户的要求,被告以多种借口拖延,期间原告曾提出签订补充合同对房产过户登记之事加以明确,被告予以拒绝,但答复抓紧时间办理此事。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与原告过户。因此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根据《土地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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