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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城关中冶蓝城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问题[北京]

该小区于2017年7月31日收取业主停车费,业主表示强烈反对。理由如下1,地上停车位是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没有权利单方面收取停车费2,根据京发改2015【2688】文件第六条规定物业应与业委会或业主协商共同决定停车收费事宜,或半数业主以上同意,3,改物业只收费不管理,社会车辆自由出入,给小区及业主造成很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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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您反映的问题不在区发改委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京发改〔2015〕2688号规定,本市居住区停车场,其地面停车收费价格,作为重大物业管理事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变动和调整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已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和管理。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全体业主协商。    停车设施管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文件;物业纠纷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感谢您对城建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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