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效力-2006年抵押权人以物抵债实现抵押权,抵押物所有权未变动出卖,抵押人与买受人
2006年抵押权人以物抵债实现抵押权,抵押物所有权未变动出卖,抵押人与买受人产生所有权变动。未解除租赁合同,裁定书以现状做出裁定。到2008年买受人解除合同时承租人才知道。抵押权人是以现状申请要求获得抵押物,承租人向抵押权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享有优先权或者请求赔偿。一、二审做出以物抵债前合同为约束力,无承租权。抵押权人获得所有权后,未建立租赁关系,出卖时当然无优先购买权。驳回请求。我认为:在先执行程序已经按现状处理,没有解除合同,合同在2008年解除前占有房屋,履行义务。现在主张权利时,又做出2006年解除。反正感觉只要我什么时间请求就什么时间解除,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一、二审是否正确,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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