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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证。我和开发商已经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而且没有《土地使用证》

1、我于2003年3月在某村一村民手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证。我们签定了《购房协议》,写明了:如今后遇到开发等赔偿房屋全归我所有。2007年这个村大面积开发,我和开发商已经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请问:如果原房主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我退还房屋,法院会受理吗?我们当时签定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2、原房主在本村有两套宅基地,他把其中的一套卖给了我,而且没有《土地使用证》,严格的说他还没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原告的主体身份是不是存在问题?3、我所买的房屋的所在村的宅基地属于城市规划区,2007年就已经被国家征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2007年以前,他没有主张合同无效;而是在今年才要求法院判决先前的合同无效。我们已经购买和实际使用该房居达六年之久,且该宅基地已被征用两年零四个月,原房主现在突然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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