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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被剥夺么?有没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以户口为基准么?

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是一名典型的外来户,自1985年我村办厂以来,就一直在村印刷厂工作,当时是被作为技术人员聘请过来的。1997年户口正式迁入本村。在一次村代表会议上,我已经被讨论通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政府占用我村土地,并发放了入地补偿款。但是新一届的村代表,却否认了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说这次没通过。所以,土地补偿款自然没有我的。而且,村里每年都会发一些东西或金钱作为年终奖励,但是我作为外来户却没有。为此我多次找到村代表,村代表却搪塞说是上边的决定,只要上面有明文规定说外来户可以得到补偿款,就立马给我发放。我想请问,新一届的村代表的这种行为合理么?老代表的决定可以随时被新代表改变么?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被剥夺么?我到底有没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以户口为基准么?这块法律真的是空白么?我们外来户的命运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所以这笔补偿款对我由为重要,请律师帮我解答,在此我表示忠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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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6 热心网友

    具体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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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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