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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9月与单位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经济适用房)又于2011年12月重新签定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商品房)我应从哪些方面力争我应得到的补偿?

律师您好,我于2006年9月与单位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经济适用房),并一次缴清房款,因各种原因迟迟未能交房;又于2011年12月重新签定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商品房),可至今仍未交房。现由市统一规划为“火车站飞行街棚改项目”,假如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我应从哪些方面力争我应得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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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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