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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时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告知书表明将依据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只是应付了事,还是没有赔偿违约金!

你好,我们是某7号楼业主,房屋是08年下半年开始销售的,当时合同交房日期为09年12月31日,但当时还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们与开发商的负责人沟通后,开发商表示愿意赔偿因延期交房造成的违约金,随后出具了一份“告知书”(是专门针对7号楼的),告知书表明将依据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且声明“违约金支付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日止,在15日内支付给业主,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现在问题是,4月下旬开发商发出了4月28日交房的通知,但实际上他们提供的手续依然不全,主要是实测面积的相关报告以及综合验收备案表之类的不能提供,因此大部分业主没有收房,后来部分业主陆续收了房,个别收房了也没有签字。期间业主多次催要违约金,开发商只是应付了事,并且此时已经距离他们交房通知书规定的4月28日交房超过15天了,还是没有赔偿违约金!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直接起诉开发商违约,法院是否会支持我们要求开发商对违约金的要求,另外,违约金的起止日期是否就是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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