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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实与理由我原住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向阳街一栋五号有私产房屋112平米于1994年城镇改建规划要求被列入拆迁范

诉讼事实与理由我原住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向阳街一栋五号有私产房屋112平米于1994年城镇改建规划要求被列入拆迁范围并于1994年与锦州市新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意被拆迁安置一栋2户三层四层两室个1户回迁面积136平米1996年2月回迁入住2013年房产处通知办理房照才得知我的回迁房被抵押给凌海市信用合作社并且经凌海市法院作出1996凌法经初字第1556号民事裁定被拆迁人多次上访要求办理回迁房屋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无奈我与2015年5月向凌海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凌海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执异字第00004号不予受理的执行裁定此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告之按申请处理凌海法院的15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严重损害了我的财产利益调解书约定的以房抵债协议不能对抗被拆迁人法定优先权即拆迁安置优先权安置协议签订在先而且该抵押行为是建立在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力的基础之上应归无效抵押行为凌海市信用社与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扣除建行贷款动迁户还面积和以售出的部分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以被拆迁的安置房屋抵债是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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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热心网友

    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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