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转私房,承租人必须搬走吗?_浙江温州
以前文革时期的公房,原是房主家的,后来被国家征用,爷爷变成了承租人,以很低廉的租金交房管局,后来房改后,国家把房子发还给房主,但在发还的合同上注明:“与租户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后来房主离开了本市,这房子由其弟弟来管理,再过N年后,房主过世了,其弟弟也过世,爷爷也过世了。前不久房主弟弟的儿子应该是和房主的子女达成协议,将房子的产权转在自己名下,也就是说房主弟弟的儿子手里有产权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承租人爷爷的儿子)必须要搬走吗?是不是应该要有赔偿?或是房管局要有所安置?倘若这时这个老房子变为危房要拆迁,父亲承租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父亲也从未签署过任何解除、终止租赁的相关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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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按承租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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