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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租定协议,房地产开发方需在2006.8.06之前交工交房,按违约予以赔偿。

律师您好!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租定协议, 房地产开发方需在2006.8.06之前交工交房,己方开始装修准备商场开业, 但开发方在20006.8.15仍未合同协定的进行交付,协议中未按时交付的按总租期的两倍总租金 作为违约金,    经同开发方协商, 开发方开具一张 写有表示在2006.9.10之前予以交付,有开发方签字 公司盖章,日期,的便条    由于未能按时交付已打乱己方的商业计划 已造成己方重大损失,遂欲告开发方违约在先,按违约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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