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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6号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后来买方明确表示不买了

2011年7月6号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4万,买方在合同签署时支付,如延期支付服务费,应按照每日1%的标准就未支付部分,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承担支付该部分的义务。2011年7月8号,买方又向中介写一欠条,内容是:20117月8日交付了一万,剩下的3万在过户时交付。但是后来买方明确表示不买了,合同在2011年8月18号已经到期,请问,买方应该交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吗?违约金如果需要支付从何时计算,因为约定合同约定的是签署合同当日交付居间服务费,后来打的欠条说的是,剩余的3万在过户时候交,但是最终,房子是没有过户成的,时间怎么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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