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网 > 上海房产问答 > 上海贷款 > 上海贷款利率 > 其中的一家股东是区政府下面的一家开发区,我公司将借款利息计算到现在,请问对方的这种建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其中的一家股东是区政府下面的一家开发区,我公司将借款利息计算到现在,请问对方的这种建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您好,我们公司是家股份公司,其中的一家股东是区政府下面的一家开发区,同时也有个人股东,公司成立不久,此开发区股东就向我公司借了几笔资金,有借条以及利息约定,这家开发区于2004年已解散了,但当时没有清算,所以我们公司一直向其催发了催款书,现在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我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了结原开发区借款一事,我公司将借款利息计算到现在,但对方提出开发区已解体,利息只应计算至解体时,请问对方的这种建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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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3 热心网友

    法院已判决公司解散,然而公司不自行清算,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开展破产善后工作,清算所欠的工资等。没有时间限制。法律链接:《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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