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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们满足政策规定中的条件,而自扣押之日至今县安监部门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帮助我们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判决,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并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我们是煤矿的工人,在打工期间,该矿拖欠我们的工资一直未给付。在2014年11月份,经法院审理并判决煤矿支付我们的劳动报酬,因根据《吉林省退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关闭奖励政策》中规定吉林省境内的依法成立的其年产能在9万吨以下的单井,按照规定已经关闭,经省煤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其享受的奖励补偿已拨到县财政与县安监部门(财政此次专项奖励的目的是让煤矿监察部门做好积极指导和帮助其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的安置工作)。因我们满足政策规定中的条件,所以申请法院采取措施,扣押该项资金至今已有3个多月,而自扣押之日至今县安监部门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帮助我们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判决,我们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我们的劳动报酬也未依法得到补偿。监察部门未依法律法规处理我们的案件,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并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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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热心网友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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