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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一起拖欠1997年建设工程款(含110多名农民工工资)现在拍卖评估费还要我们交吗?

打扰了,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就此我想问问您: 1.我是原告,一起拖欠1997年建设工程款(含110多名农民工工资)的“执行难”案件,已于2000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经多次协商,现经县法院决定要求执行被告的厂房等不动产, 先进行拍卖,评估以后还欠我们的债务.但此项拍卖评估费用,法院非得让我们原告先交上,才让房地产出评估报告. 但是十二条不是说诉讼过程,,,,,,才有,,负担.现在案件早就判决,现在拍卖评估费还要我们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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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按时发放工资。所以即使是农民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应当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农民工没有依法按时得到工资的,可以通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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