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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2年买了一套房(铁路宿舍拆迁后分的新房)把钱退给我.请问此合同的解除权是双方的还是我单方的?

我于02年买了一套房(铁路宿舍拆迁后分的新房),并且把房款一次性全部付清了.买时因为房本还没有办理下来,所以也不能过户.因为担心房本长时间办不下不来,所以在和房主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五年房本办不下来,甲方(原房主)把钱退还乙方(我),此合同作废.现在五年过去了,房本依然还没有办理下来,整个小区都还没有办理房本.我没有提出退房,但是对方提出要收回房屋,把钱退给我.请问此合同的解除权是双方的还是我单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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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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