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房屋,屋主是我唐叔的(房产证名字只有他)才能再将房产赠与给我,我想简化手续,这样有法律效力嘛?
有一房屋,屋主是我唐叔的(房产证名字只有他),唐叔于1997年去世,他老婆(唐婶)也于2008年去世,他们没有儿女,唐叔没有其它兄弟,唐婶有一亲弟弟,唐叔唐婶过世之前曾说将房屋留下给我,但没有遗嘱,而且唐婶的亲弟弟也答应把房子给我.但现在公证处说,房子只能一人一半,就算唐婶的亲弟弟签字不要也不行,必需先办一张共有(唐婶弟弟和我)的房产证,然后再通过唐婶弟弟的家属同意,才能再将房产赠与给我,就是说要办两次房产证,不能一步到位!现请问,我想简化手续,还可以怎么办?比如我和唐婶的弟弟到律师所签订一份协议,说明他不要这房子,赠与或卖给我,这样有法律效力嘛?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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