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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遗嘱人现已去世)因为已婚所以动拆迁安置算两个人的份额(可以举证)并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自己的名下

父亲(立遗嘱人现已去世)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追回。事由:当时1986.3月份的动迁房分配是按户口人头算的,本人在户口内,因为已婚所以动拆迁安置算两个人的份额(可以举证)。以后父亲XXXX年X月出资购置该房屋产权,并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自己的名下,现在父亲已于2011年12月去世(母亲先于父亲去世),遗嘱中他明确房产产权由长女继承。因此,我认为父亲遗嘱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追回,此事是否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遗嘱是在母亲死后写的,母亲已于2007年去世,而立遗嘱日期却是在2002年(并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没有母亲的签字,是父亲代签的,不合遗嘱“亲笔书写、要有两个外人见证等”的程序,遗嘱中母亲的份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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