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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至今房子还没动工,预期执行这边拆迁补偿标准,为什么不按房子总价的标准计算)

律师你们好! 我是安徽滁州的,我于2010年4月在我们家这边买的房,当时房产开发商合同上说2011年10月22交房,可是由于开发商的种种原因至今房子还没动工,现在开发商还要将房子位置移到原来位置的前面(虽然离原来的位置不远,但还是位置变动了),并且还要和我们续约再延迟交房至2012年12月(也就是延迟14月了)。违约条件赔偿是1、预期执行这边拆迁补偿标准,按每月8元没平方(我认为商品房不能按照拆迁房标准补偿吧)2、按照首付的金额的现在房贷利息补偿(就是等于首付存款利息按房贷的利息计算进行补偿,现在房贷利息是7.05%,为什么不按房子总价的标准计算)。他现在延迟了14月这么久还按照这个标准我感觉不合理。请律师们指点!!!小弟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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