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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和我母亲先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我和宁波市北仑区拆迁办签订的《房子拆迁补偿协议》被北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法院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我是2014年10月离婚,而家里婚前的老房子在2011年要拆迁,老房子的房产证是我母亲的名字,拆迁办和我母亲先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拆迁补偿是按户来补偿。因补偿问题一直拖到2014年5月才拆迁,去年我和拆迁办又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货币组合补偿合同。后来家庭离婚析产,女方要老房子拆迁赔偿款,因价格谈不下,我和宁波市北仑区拆迁办签订的《房子拆迁补偿协议》被北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而北仑区拆迁办不重新和我签订拆迁协议,到法院告我,要追回拆迁赔偿款,法院根据合同无效,所得财产返回的原则,判决我退回拆迁赔偿款,而被拆迁的房子不返回,我提出拆迁赔偿款是房子拆迁所得,要返回也是互相返回,但是女方在法院和北仑区区政府有人,所以请求律师咨询,法院这样的判决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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