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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收取配套费的时候给开了个收据,但是购房合同的土地转让时间是2007年6月10日。这个怎么算呢?

潍坊现在退配套费闹得沸沸扬扬,我家是08年3月份买的房,房屋建成时间是09年。当时收取配套费的时候给开了个收据,但是购房合同的土地转让时间是2007年6月10日。这个怎么算呢?虽然土地转让时间早于2007年8月7日,但是开盘时间在08年,那时文件已经下发了,这能算违反物价局规定吗?请问这种情况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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