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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征用补偿款未付怎么办

我父亲与二叔于2003年3月24日经县政府同意使用荒杂地、空闲宅基地兴建住宅,批准俩人各90平方米、共180平方米,同年3月25日在缴纳各种费用20000多元后取得了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我们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准备兴建时,因乡政府的过错(未告知我们这块地原属移民安置地),在兴建过程中多次被移民村的村民阻挠,故至今无兴建。2008年初,该地在我们不知情及未付分文补偿款的情况下被乡政府征用,经与乡政府多次交涉后仍未得到任何的补偿。现乡政府与国土资源局准备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撤销,请问乡政府与国土资源局的做法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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