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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物业管理公司由原来的建设单位选聘;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与我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现有业主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

1、现有物业管理公司由原来的建设单位选聘;2、原建设单位在06年将此建筑产权卖给现有建设单位;3、但是该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与本单位签署任何合同;4、现有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与我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5、现有物业公司起诉向我公司索取物业费;6、物业公司从10年从来没有为我公司提供任何一项服务;7、现有业主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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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0 热心网友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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