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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通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停办遗嘱继承等项代书和见证业务?

司法部和建设部1991年《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继承只能凭公证进行产权过户,连律师代书并见证都无效,否则只有打官司解决。请问:司法部及以下厅、局,有未将《通知》(某些省司法厅和住建厅还有有类似通知)规定下达到律师事务所,令律师坚决停止办理遗嘱继承等项代书和见证业务? 上述通知未被废止仍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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