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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判决应给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他们已经把土地使用权补偿款给了县政府。请问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

本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现在进行拆迁,法院已经判决应给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一直没有办下来,拆迁办以企业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为由,不想给我土地补偿款,而且他们已经把土地使用权补偿款给了县政府。请问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得到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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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 热心网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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