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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继承[中山]

老人原意愿在过世后,将其两块农村的集体建设使用权土地(即农村里用于自建房自己居住的土地),分别由两儿各继承一块。老人配偶仍在世,请问要将该两本土地证各自变名为两儿名字,需要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手续吗? 现咨询当地村委,解决方法为在两本土地证上,各自添加两个儿子的名字即可,即土地证变成“老人名字”+“其中一个儿子名字”,但感觉这种做法欠妥,请问有无更妥当方法,还是按当地村委做法变更即可?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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