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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申诉人因对方当事人袁观胜诉《住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买卖合同无效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航斌 男 汉族 1963年1月19日 住珠海市三灶管理区机场宿舍 对方当事人:袁观胜 男 汉族 1952年8月16日 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安堂村 徐卫英 女 汉族 1951年2月28日 住址同上 申诉人因对方当事人袁观胜诉《住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买卖合同无效,一审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金民一初字第730号)判决,提出上诉被一审法院拒绝,现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一、本《协议》2004年签定成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庭应不予受理,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书与事实不符,法院查明的证据不可信,请求继续查明。 三、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金民一初字第730号)判决,判定对方当事人继续履约。 四、反诉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并提起这场诉讼给本人带来巨大损失应赔本人29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本人与对方2004年3月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法院应不予受理。对方当事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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