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是否应该取消强制公证[长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有选择是否进行房产公证的权利,但现在咨询长沙的房产登记部门的答复仍然是必须提供房产公证才能办理继承过户。公证部门作为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所收公证费不上缴财政,按标准收取的房产公证费不低,与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凭空增加了继承人的负担。请问长沙房产登记部门什么时候能放开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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