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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年6月份购买一套期房交房日期为13年四月份,因为二单元涉及到采光问题,您说房地产公司这样作是否合理

律师您好,我在10年6月份购买一套期房交房日期为13年四月份,单元为一单元但是前一阵售楼部通知我说需要更换单元换到二单元,因为二单元涉及到采光问题,我提出退房,售楼部说可以不收取我的违约金,按照10年的房价推给我,但是当初的首付为17万,按照现在的房价可以说涨了好几万,您说房地产公司这样作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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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 热心网友

    1、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条款,你看你要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中如果没约定违约金,可以不用承担违约金。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如果您想退房,定金是要不回来了,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金的20%,超过的部分应当返还,也就是你可以要回20%即10万元。 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如果符合退房条件,是可以跟开发商协商处理的。双方就退房违约金等事宜达成一致的退房协议,约定好协议后,购房者向开发商提交退房申请书等待退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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