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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55条第一款:新的买受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权利,那么买受人购买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能归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有什么意义?

《担保法》55条第一款:如果土地已经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已经出售,可否一同拍卖,如果可以,新的买受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权利,可否对抗原买受人?如果可以对抗,那么原买受人因此受到的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不能,那么买受人购买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能归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有什么意义?如果没人肯购买一块土地上房屋属于他人的土地,抵押权又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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