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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咨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细节问题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其中“拟出租车位、车库”是否包含可出租的人防车位?请相关部门答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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