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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

我于1993年购买岳母的一处宅基地及房屋3间,购房协议中有岳母一间居住权利,房屋买卖签字人是岳母的儿子即a某.购买时房屋是危旧房当时就拆除重建.现有重新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面临拆迁,此时a某提出解除双方买卖协议归还涉案房屋. 我现已经了解到居民不能购买农民的房屋,但是由于前段时间和邻居发生民事纠纷于2007年诉讼到地方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都作出判决.我因对判决不服,我作为房屋产权人又上诉到高级法院,现高级法院正在受理中.三级法院均予认可我为房屋的产权人予以立案审理,请问法院的受理是否可以证明我是房屋的产权人?购买协议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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