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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签定合同单位无法按期完成拆迁,此工人与我公司无任何劳务往来并且我们已给佣工单位结清帐目,请问这是否合理

我项目部拆迁活动板房,原签定合同单位无法按期完成拆迁,办公设施已搬出露天摆放基于此另找一队伍完成任务,现场条件紊乱未签定合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工人摔折了腿,我项目不知道发生此事,此工人与我公司无任何劳务往来并且我们已给佣工单位结清帐目,此事发生在2011年5月9日而在2012年1月19日我公司接到法院传票该工人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12140元,请问这是否合理,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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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热心网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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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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