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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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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中关于安置残疾人企业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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