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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拆迁协议内容执行拆迁安置过渡费[福州]

我是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拆迁户。我家确权面积为65.03平方米,按照拆迁政策,可以配给60平方米或者75平方米购买安置房指标。但我最终选择配给购买60平方米安置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备注栏明确注明——“正常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5.03平方米,按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但近期决算时发现,99个月的拆迁过渡费都只按60平方米来计算,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符,且少了5.03平方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备注栏明确注明事项为何可以随意变更?这是不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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