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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谁来为我做主呢?难道我真的连要钱的地方也没有了吗?

我是祖国西北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的一名普通公民,原在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农六师技工学校)供职,学校找我并和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内容是学校利用政策优势和一切便利条件,为我提供计算机生源,我利用自家计算机为学校培训,并负责教学管理、表格报送、档案整理等工作,学校按考试合格人数每人付给上机费300元,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支付费用。协议是02年签的,只有生效日期,没有终止日期。我利用业余时间完全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2004年以前学校按规定结清了相关费用,2005年至今,所产生费用学校没有支付。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我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出具(2008)五民初字第688号判决书,完全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贾学民上机费223200元,……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上诉到中院,并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二审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因被告没有合法理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因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只同意付我一部分钱,我不同意这样的调解。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为由,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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