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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2003年首付三成购房一套,贷款7成,房子登记在其妹妹名下,2012年拿产证[上海-长宁区]

被继承人2003年首付三成购房一套,贷款7成,房子登记在其妹妹名下,2012年拿产证。被继承人离异有一子。被继承人2011年12月再婚,2014年12月过世,未立遗嘱,再婚无生育,父母健在。2015年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妹妹名下的房子归被继承人所有。请问1:这套房是被继承人的全部个人遗产吗,扣除再婚期间的还贷部份。2:继承人之一的儿子提出由他继承该屋,给其他三个继承人折价补偿,折价补偿部分在过户期间的税收由谁承担 3:产证名字由妹妹改为被继承人,房产交易所是否征税4: 儿子过户期间要交税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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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婚期间的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协商处理 3需要缴税 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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