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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的30000打一张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李的父亲的他的房子作抵押写了份抵押合同,李的父亲将抵押合同上的房子出售他人

我卖了一辆车子给同村的李**(21岁),价格是74000元,说好在三天内李先支付40000元,剩余的30000打一张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可到现在李一分钱也没有支付,于2004年2月去李家要钱李不在,李的父亲的他的房子作抵押写了份抵押合同,写明房子估计、面积、地址,若李在2004年年底不能还清车款的话,其愿意转交房子,此合同没有进行登记或公证。在2006年2月份,李的父亲将抵押合同上的房子出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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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欠条并不是一直受法律保护的,它有一个有效期,这个有效期在法律上有个专业名词叫诉讼时效,超出诉讼时效的欠条在追讨债务的时候往往陷入被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的欠条书写不够规范,有的约定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欠条的有效期的计算方式也不相同。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的有效期自还款日期之日起二年之内;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有效期自请求返还借款之日起二年之内。这两种情况下的有效期也是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这二年有效期适用我国民诉法上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如果欠条超出了有效期,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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