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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拆迁时间是2010的8月份,安置时间大约为今年的10月份,房产证是2004年取得的。请问,现在因为拆迁安置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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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解释规定: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数,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交存。依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符合自愿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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